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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组织

绵阳市档案学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 则

(2014年9月2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)

第一条 本会名称绵阳市档案学会(Mianyang Archives Society;英文缩写为:MYAS)。

   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,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发展绵阳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
   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,坚持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理论联系实际,开展档案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,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服务。

   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绵阳市档案局,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是绵阳市民政局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以及市社科联的指导和监督管理,为绵阳市社科联团体会员单位,

   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61号(绵阳市档案局内)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   (一) 组织档案科学管理理论、方法、技术的研究,开展学术活动,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,发现和推荐人才;

   (二) 宣传、普及档案法规和档案专业知识,介绍国内外、市内外档案工作、档案科学研究动态及成果,促进我市档案理论队伍的成长;

   (三) 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发挥学会的资政和参谋作用;

   (四) 单独或合作编印出版专业刊物、有关业务资料、书籍;

   (五) 积极参加四川省档案学会和绵阳市社科联活动,发展同国家、省市内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联系,开展学术交流;

   (六)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;

   (七)表彰、奖励先进会员和优秀学会工作者;

   (八)承担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评奖工作;

   (九)举办会员技术服务活动。

第三章   会   员

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
   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
   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   (三)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单位;

   (四) 从事档案工作,具有一定实践和学术研究水平;

   (五) 主管档案工作并热爱档案事业、承认本会章程、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;

   (六) 中国档案学会、四川省档案学会在本市的会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。

   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
   (一) 提交入会申请表;

   (二)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  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;

   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  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 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的权利;

   (三) 获得本会服务和褒奖的优先权;

   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   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   (六) 经本会推荐,参加四川省档案学会等组织的各种活动;

   (七) 有权向本学会申报学术研究成果奖;

   (八) 优先订阅刊物和获得本会内部发行的业务书籍及参考资料。

   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  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崇尚科学,反对邪教,执行本会决议,按时交纳会费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   (二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   (三) 宣传贯彻档案工作法律法规,普及档案工作基本知识;

   (四) 积极协助档案部门收集、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;

   (五) 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,撰写学术论文,作学术报告等;

   (六) 研究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,并提出改革建议。

   (七)按规定交纳会费

   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  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  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   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 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
   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  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
   (五) 审议学会的工作计划;

   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  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   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   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  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   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   (三) 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和政治指导员;

   (四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   (五)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计划、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 (六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,

   (七)向四川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;

   (八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   (九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   (十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(十一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  (十二) 决定向四川省档案学会等组织推荐有学术价值的论文、著作及其他科研成果;

   (十三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  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为本会的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主持下,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。

   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   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  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  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  (三)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;

   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   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   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  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   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   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   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   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(一)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   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  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   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经费管理

   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   (一) 会费;

   (二) 捐赠;

   (三) 政府资助;

   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   (五) 利息;

 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  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会员单位实际制定会费收取标准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。

   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
   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进行监督管理,秘书处具体承办。常务理事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。理事会届满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,接受大会审议和有关方面审计。

第六章 附则

   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  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  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 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  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 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