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文献遗产的保管保护与开发利用,促进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文化传播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〉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四川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文献遗产,是指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或个人保管的,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重要研究利用价值,曾经或者能够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文献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或者保存的档案文献。散存于省外(包括海外),但在本省形成或反映本省历史的珍贵档案文献亦可参加申评。
第四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省档案文献遗产的申报、评审、公布,建立“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”,指导并支持档案文献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。
第二章 申评范围和标准
第五条 申评档案文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:
(一)原件。原件散失但内容具有重要价值,或其载体特殊、罕见的复制件。
(二)一般应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。内容具有重大价值,或其载体特殊、罕见的档案文献,形成时间不受此限。
(三)实体内容完整、形式完好。
(四)实体权属无争议。
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档案文献均可申评:
(一)反映本省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、科技、教育、艺术、社会、生态等方面,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的唯一性档案文献。
(二)在国内或本省具有首创或重大历史意义的档案文献。
(三)形成者(著作者)为国内著名机构或人物的档案文献。
(四)记录本省重要历史转折、重大决策实施的首份或具有典型性、代表性的档案文献。
(五)国内外重要历史人物关于四川的手稿。
(六)在形式上体现已失传或濒临消失的书写技术和载体,或在美学、考古学、文献学上具有独特风格和典型意义,或其文字具有书法、文字学研究价值等的档案文献。
(七)具有系统性或稀有性、特殊性的档案文献。
(八)反映某一民族或重要族群的形成、发展、演变过程或反映典型的民族生活习俗、文化艺术等特色的档案文献。
本省凡已入选“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”的档案文献,列入“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”,不再申评。
第七条 档案文献以一件、一卷或一组为单元申评。
第三章 申报要求
第八条 凡保管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、第六条所列档案文献的各级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和个人,均可向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审委员会”)提出申报。
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纸质材料:
1.《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》一式两份。单位或组织申报需加盖公章。个人申报须由个人签章,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制件。
2.实物照片一式两份。照片应全面、系统、多视角地反映所申报的档案文献的外观特征、主题内容和载体形式。照片尺寸为6寸,须编号,附文字说明,并编制对照目录。
(二)电子材料:
1.《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》(Microsoft Word)文档。按项目要求填写清楚,不得漏填。
2.实物电子照片。JPEG格式,以编号命名,并与实物照片编号一致。
3.演示文稿(Microsoft PowerPoint)。内容包括:申报单位;申报档案文献遗产的名称、背景材料、证明材料、综合价值(如历史和现实的经济、文化、社会等价值);反映该档案文献的说明性照片(即纸质说明性实物照片的电子版,JPEG格式,图像清晰)。
上述电子材料以U盘、移动硬盘或光盘报送。
第十条 申报材料报送程序:
(一)省级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。
(二)市(州)及以下各类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申报材料,由市(州)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。
(三)个人申报材料,由所在县(市、区)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报市(州)档案行政管理部门。
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,不符合要求的,告知申报者15日内补齐材料,15日内未补齐的,不予受理。
第四章 评审程序
第十二条 档案文献遗产申评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。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;专家组由七名以上(含七名)档案学、文献学、历史学、图书馆学、影像学、古籍版本学等知名专家组成,负责档案文献的鉴定、评审工作。
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:
(一)办公室对各地申报档案文献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专家组评审。
(二)专家组召开评审会,依据本办法所列评选标准对申报档案文献进行综合评价,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入选者名单。入选档案文献遗产须获得三分之二(含)以上参会评审专家同意。
(三)经专家组评审入选的档案文献,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,命名为“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”,并颁发证书。
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,汇编出版《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》,并适时增补修订。
第十五条 申评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。
第五章 保护与利用
第十六条 入选《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》的档案文献,所有权属不变,所有者或保管者应当妥善保管,其信息和内容可共享。鼓励所有者或保管者自愿向省内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,或委托国家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。对捐赠者予以奖励。
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作,有计划地开发档案文献遗产文化产品,开展档案文献保护宣传、学术活动和相关培训。
为档案文献遗产保管者提供保护技术、保管装具、修复、数字化以及宣传、展示、展览等服务。
第十八条 凡本省申报“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”等项目的档案文献,优先从《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》中推荐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 月1日起开始实施,有效期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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